同行竞争,相煎何急? |
分类:合同文书 时间:(2022-04-14 14:57) 点击:164 |
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,诚信、友善是为人之本,无论从事何种职业,对人对事都要本份处之,俗话说“勿以恶小而为之,勿以善小而不为”。本期法官说法,回顾一起因同行竞争引发的人身伤害赔偿纠纷。南昌律师为您解析案情 2020年10月某日,在本市某美食街门口,同为餐饮行业老板的黄某与孙某,因存在竞争关系,加上摊位经营等问题发生争执。争执中孙某将黄某推倒,造成黄某受伤,公安机关对孙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。黄某入院治疗后,就医疗赔偿、物品损失等十几项诉求,将孙某起诉至槐荫区法院。 黄某、孙某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,一是黄某的伤情与孙某的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,二是黄某住院治疗用药的合理性。 审理过程中,孙某向法院申请了司法鉴定。对于争议焦点一,因现有的鉴定材料无法鉴定,有关部门终止鉴定,故孙某认为其推搡黄某的行为与黄某的伤情无因果关系,黄某诉讼请求证据不足。对于争议焦点二,孙某对黄某住院治疗用药的合理性提出异议,因孙某后期未缴纳鉴定费用,鉴定部门终止鉴定,孙某也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。 槐荫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关于本案的两个争议焦点,因孙某未提交证据、未缴纳鉴定费用等原因,其诉讼主张均不予采信;孙某将黄某推倒并造成黄某受伤,应承担纠纷的全部责任,并赔偿黄某医疗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营养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等损失;黄某要求孙某赔偿物品损失费,未提交相关证据,不予支持。槐荫区法院作出判决,判决孙某赔偿黄某各项损失共计20000余元。孙某不服提起上诉后,经二审法院调解,双方达成协议,孙某赔偿黄某医疗费等共计13000余元。 同是从事餐饮行业的原被告互为邻居,本应和谐相处,共谋生财之道,但在经营活动中,却认为对方“挡”了自己的财路,心生妒忌,进而推搡争执产生更大的纠纷。一方受伤就医受罪,一方被公安机关处罚,还得赔偿对方损失,实在得不偿失。相邻而居,不求别人能时刻挺身而出,至少也该求同存异,和谐相处。每个公民自觉行动,把诚信、友善融入到工作和生活的各个方面,转化为彼此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,才能共建我们的美好家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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